何女士为装修自家别墅,到某建材经营部定购纱窗,确定了样品,支付了定金和货款,安装时却发现门窗质量与样品不符。何女士将建材经营部诉至文山市人民法院,因何女士没有对建材经营部实际交付的纱窗样品进行封存,法院驳回了何女士的起诉。
何女士诉称,2017年11月在看了建材经营部提供的样品后,向建材经营部支付了3000元的定金。之后,建材经营部工作人员到何女士别墅现场对门窗尺寸进行测量。2017年12月下旬,双方签订了订货单,同时约定由建材经营部负责安装门窗,何女士再次向建材经营部支付1万元定金。2018年2月和5月,何女士又支付了7.3万元的货款。此后,建材经营部将门窗发来进行安装,因为尺寸规格不对,导致安装过程中损坏了何女士房屋原毛坯结构。何女士同时还发现,发来的门窗质量与之前在建材经营部定购的样品不符,何女士为此多次与建材经营部人员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何女士认为,建材经营部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导致自己不能按期装修入住,不得不继续租房居住,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订货单,建材经营部返还其定金及货款8.6万元,赔偿其损失,恢复损坏的毛坯门窗。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女士与建材经营部2017年12月签订订货单后,双方未对建材经营部交付的标的物,即门窗样品进行封存。根据合同法“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的规定,该案不属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本报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何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