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你于2014年1月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下称“债权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债权人发放人民币75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给你,用于购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彼岸小区一期2幢8层802号房屋,同时你用上述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
现债权人向本处提出申请,称:债权人已如数发放上述按揭贷款,但截至2017年2月15日,你已连续18期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债权人决定按约定解除上述合同并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你方立即清偿贷款本息人民币793898.02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729228.79元,利息人民币64669.23元,因贷款利息在逐日累计中,最终应还款金额以你方实际向该行归还之日的结算数据为准,以上金额截至2017年2月15日】。现债权人已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本处受理后,已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工作,但我处至今也未收到你方提出的异议或确认。为充分保护你方的权益,现本处采用公告形式再次向你方核实债务的履行情况,公告期为60天,如你方对债权人的上述主张有异议,请于公告期内向本处提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期满未提出或虽提出意见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你方的主张,则视为你方同意债权人的主张,本处将根据你方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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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