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惠琼 通讯员 李文红)日前,由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大理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经过审理,对大理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当庭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包某某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按照大理市林业局指定的时间以及植被恢复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在原地完成造林面积10.88亩。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8.5万余元,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管护。
2007年至今,包某某在经营碎石场期间,未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林地10.88亩,其行为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由此造成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大理市检察院在诉前程序中,围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收集了案件相关证据,经报省、州检察院同意,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是自修改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后,大理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大理市检察院为守护好大理的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体现。